⒈ 駁還。唐宋時特指門下省駁正制敕之違失而封還章奏。
⒉ 駁議。
⒈ 駁還。
引宋 文天祥 《己未上皇帝書》:“或有不當,又至繳駁?!?br />《元典章新集·朝綱·紀綱》:“昔 唐 以中書奏事,門下繳駁,尚書奉行,亦謹號令之意。”《續資治通鑒·宋哲宗紹圣元年》:“丙辰, 張商英 言 呂希純 於 元祐 中嘗繳駁詞頭不當及附會 呂大防、蘇轍 事?!?/span>
引明 胡應麟 《少室山房筆叢·史書佔畢一》:“綜核精嚴,繳駁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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