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代指縣令、錄事參軍一級的地方官吏。
⒈ 宋 代指縣令、錄事參軍一級的地方官吏。
引宋 范仲淹 《上執政書》:“初入令録之人,并可注録事參軍。如無員闕可授,大縣簿尉,仍賜令録之俸。”清 錢大昕 《廿二史考異·宋史十二》:“宋 初,選人寄祿官凡四等……録事參軍、縣令,謂之令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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