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為個人或集團的私利蓄意挑起戰爭或在戰爭中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行為。在某些國家內,主要指策劃、發動反人民、反正義的戰爭和進行屠殺人民的行為。在國際上主要指:破壞和平罪,即違反國際條約,有計劃、有準備地發動侵略戰爭;破壞戰爭法規罪,即殺害人質,虐待戰俘,掠劫公私財物,使用化學、細菌武器等;違反人道罪,即在戰爭中對平民進行滅絕種族的屠殺和奴役、虐待,或以宗教、種族、政治為理由對平民進行迫害。凡有戰爭罪行的人均應受到審判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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