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府發給的憑證。
引《舊五代史·周書·太祖紀三》:“應有客戶元佃繫省莊田、桑土、舍宇,便賜逐戶,充為永業,仍仰縣司給予憑由。”宋 范仲淹 《上執政書》:“其京師寺觀多招四方之人,宜給本買憑由,乃許收録。”元 劉致 《端正好·上高監司》套曲:“印信憑由卻是謊,快活了些社長知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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