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應判杖刑的罪行。
引《隋書·刑法志》:“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斷?!?br />《唐律疏議·名例一·該說律意》:“徒罪斷於州,杖罪斷於縣。”《金史·刑志》:“時制杖罪至百,則臀、背分決?!?br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〇五回:“你就認個‘庸醫殺人’,也不過是個‘杖罪’?!?/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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