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客觀事物在外在形式上表現出來的美。常相對于內容美而言。其要素是能給人以美的感受的物質材料、手段,如語言、形狀、線條、色澤等。其法則是形式因素之間的均衡、對稱、對比、參差、變幻。其基本規律則是多樣統一與和諧。形式美與內容美既有統一性,又有矛盾性,各自有相對獨立的審美價值,在美的創作中既不能否定形式美,也不能離開內容而片面強調形式的美。
⒈ 合乎形式法則的美。與描寫心情、表現性靈的內容美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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