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確責任。
⒉ 猶審問。
引《管子·幼官》:“定府官,明名分,而審責于群臣有司,則下不乘上,賤不乘貴。”
引《元典章·刑部二·推官專管刑獄》:“凡遇刑名詞訟,推官先行窮問,須要獄成,與其餘府官再行審責,完僉案牘文字,或有淹禁,責在推官?!?/span>
? http://www.ddb88.com 皖ICP備18026045號-4 皖公網安備 34011102001509號 聯系郵箱:i0551#vip.qq.com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