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訟案的當事人。
⒉ 主管監獄的人。
⒈ 訟案的當事人。 《晉書·王彪之傳》:“累遷尚書左丞……廷尉。時 永嘉 太守 謝毅,赦后殺郡人 周矯,矯 從兄 球 詣州訴冤。 揚州 刺史 殷浩 遣從事收 毅,付廷尉。
引彪之 以 球 為獄主,身無王爵,非廷尉所料,不肯受,與州相反覆?!?/span>
引《說岳全傳》第七二回:“佛爺叫獄主:‘帶 秦檜 仍回地獄去罷?!?/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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