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政務簡易的一般縣分。漢代縣治以政事繁簡分劇縣、平縣。
⒈ 指政務簡易的一般縣分。 漢 代縣治以政事繁簡分劇縣、平縣。
引《后漢書·安帝紀》:“自非父母喪無故輒去職者,劇縣十歲、平縣五歲以上乃得次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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