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同“生殺予奪”。
引《通典·職官三》:“《周官》內史掌王之八柄,爵祿廢置,生殺與奪,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br />郭沫若 《奴隸制時代》三:“對于這些種族奴隸,國家是操有生殺與奪之大權的?!?/span>
⒈ 掌握生殺賞罰的大權。也作「殺生與奪」、「生死與奪」。
引《元史·卷一七五·張珪傳》:「蓋生殺與奪,天子之權,非臣下所得盜用也。」
近寵辱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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