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偶數。
引《宋史·輿服志四》:“古者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數也。自上而下,降殺以兩。畿外諸侯,遠於尊者而伸,則以九、以七、以五,從陽奇之數;王朝公卿大夫,近於尊者而屈,則以八、以六、以四,從陰偶之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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