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有特殊身份者犯罪時,可原其罪情奏請予以減罪。
引《魏書·刑罰志》:“先朝既無不訊之格,而空相矯恃,以長違暴。諸在議請之外,可悉依常法。”《舊唐書·刑法志》:“又有議請減贖當(dāng)免之法八: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賓,八曰議勤?!?br />《舊唐書·刑法志》:“其犯十惡者,不得依議請之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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