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代指各專類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
⒈ 古代指各專類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 《唐律疏議·雜律上》:“李悝 首制經法,而有雜法之目……然至 后周,更名雜犯律。
引隋 又去‘犯’,還為雜律。諸篇罪名,各有條例,此篇拾遺補闕,錯綜成文,班雜不同,故次詐偽之下。”《宋史·刑法志》:“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西游記》第十九回:“與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門打破?你且去看看律條,打進大門而入,該個雜犯死罪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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