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停止執行刑罰。
⒈ 停止執行刑罰。 《晉書·劉聰傳》:“聰 怒甚。
引劉氏 時在后堂,聞之,密遣中常侍私敕左右停刑,於是手疏切諫, 聰 乃解。”宋 程大昌 《考古編·春夏行刑》:“古者春夏不行刑,曰惡與天之生長相拂也,然或罪狀已白,停刑以待秋冬?!?br />《清文獻通考·刑考十六·赦宥》:“凡省刑停刑諸條,有關於矜恤庶獄者,得敬謹特書,以昭曠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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