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枉法減輕處刑或使無辜者受害。
⒉ 謂冤枉無辜或放縱有罪者。
引《晉書·李憙傳》:“法者,天下取正,不避親貴,然后行耳,吾豈將枉縱其間哉!”孫中山 《大總統(tǒng)令內(nèi)務(wù)司法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文》:“擅用職權(quán),漫施笞杖之刑,致多枉縱之獄者,甚為有司不取也?!?/span>
引清 林則徐 《嚴(yán)辦煙案栽贓人犯片》:“總期法無枉縱,罪當(dāng)情真,庶足折服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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