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憲宗時,規定謫貶的官員須經五次考核方可調任。
⒈ 唐 憲宗 時,規定謫貶的官員須經五次考核方可調任。
引唐 白居易 《醉后狂言酬贈蕭殷二協律》詩:“若令在郡得五考,與君展覆 杭州 人?!?br />《舊唐書·憲宗紀下》:“今后左降官及責授正員官等,宜從到任經五考滿,許量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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