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判決發配。
引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八》:“令被害人捧牌告首,官即參奏革職,皂隸問發邊衛充軍,庶可以少息此風?!?br />清 黃六鴻 《?;萑珪ば堂枖M》:“雜徒罪以下,納贖者稱問結,發配充軍為民者,稱問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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