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揭露舉發(fā)隱秘的奸人和壞事。
引《三國志·魏志·倉慈傳》:“自 太祖 迄于 咸熙,魏郡 太守 陳國 吳權(quán)、清河 太守 樂安 任燠 ……或哀矜折獄,或推誠惠愛,或治身清白,或擿姦發(fā)伏,咸為良二千石?!?br />宋 彭乘 《墨客揮犀》卷九:“孫元規(guī) 知 杭州,擿姦發(fā)伏,號為神明?!?/span>
⒈ 舉發(fā)奸人,揭露壞事。用以稱譽吏治清明。也作「發(fā)奸擿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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