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追究前愆而貶官。
引《宋史·徽宗紀(jì)一》:“壬午,追貶 李清臣 為 武安軍 節(jié)度副使?!?br />《宋史·刑法志二》:“紹圣 間, 章惇、蔡卞 用事,既再追貶 呂公著、司馬光 及謫 呂大防 等 嶺 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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