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用錢物贖罪。
引《書·舜典》:“金作贖刑?!?br />孔 傳:“誤而入刑,出金以贖罪?!?br />宋 陳亮 《問答下》:“舜 又多為之法以出之,而 夏 於贖刑為尤詳?!?br />《清史稿·刑法志二》:“贖刑有三:一曰納贖,無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二曰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三曰贖罪,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并婦人有力者,照例贖罪。”
⒈ 用錢財來減免罪刑。
引《書經·舜典》:「撲作教刑,金作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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