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收殮埋葬。
引《北史·魏紀五·靜帝》:“辛未,以旱故,詔京邑及諸州郡縣收瘞骸骨?!?br />宋 曾鞏 《越州趙公救災記》:“凡死者,使在處隨收瘞之。”清 黃宗羲 《大方伯馬公救災頌》:“其流棺遺骼散在原野河壖者,則在處收瘞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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