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佐官代行縣令職務稱“知縣事”。
⒈ 佐官代行縣令職務稱“知縣事”。 宋 趙彥衛 《云麓漫鈔》卷十:“唐 制,縣令闕,佐官攝令曰知縣事。參見“知縣”。
引李翱 任工部,誌文云‘攝 富平 尉知縣事’是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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