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刑律。
引《左傳·昭公六年》:“火見, 鄭 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藏爭辟焉?!?br />林堯叟 注:“藏爭罪之法也。”楊伯峻 注:“言刑書將起爭端,故謂刑書為爭辟?!?br />《漢書·五行志上》:“鄭 以三月作火鑄鼎,刻刑辟書,以為民約,是為刑器爭辟。”顏師古 注:“著刑於鼎,故稱刑器。法設下爭,故云爭辟?!?/span>
⒉ 競相征召。
引唐 楊炯 《宴族人楊八宅序》:“諸侯聞之而愿交,三公禮之而爭辟?!?/span>
? http://www.ddb88.com 皖ICP備18026045號-4 皖公網安備 34011102001509號 聯系郵箱:i0551#vip.qq.com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