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禮太監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審理刑獄,謂之大審。
⒈ 明 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禮太監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審理刑獄,謂之大審。
引明 劉若愚 《酌中志·大審平反紀略》:“凡遇丙辛之年,即特勅司禮監掌印太監一員,前往三法司録囚,名曰大審?!?br />《明史·刑法志二》:“成化 十七年命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録,謂之大審。 南京 則命內守備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審?!?/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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