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應試獲選,注授官職。
⒈ 應試獲選,注授官職。參閱《新唐書·選舉志下》。
引明 湯顯祖 《邯鄲記·生寤》:“小哥注選尚寶中書了。”猶注擬。 唐 朝選舉制度,凡應試獲選者,尚書省先注其名姓履歷于冊,再經考詢而后選授官職。 明 湯顯祖 《紫釵記·選士》:“聽分付,説與禮部,凡天下中式士子,都要參謁太尉府,方許註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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