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兩院制”的對稱。議會只設一個議院,由它行使議會全部職權的制度。芬蘭、丹麥、新加坡、突尼斯等國采用。主張者的理由是:公意只有一個,不必設立兩院;且一院辦事便捷,容易通過法案,可節約人力、物力、財力。
⒈ 法律上指國會以一院組織者,稱為「一院制」。相對于兩院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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