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錄用;接納。
引《北史·李諤傳》:“學必典謨,交不茍合,則擯落私門,不加收齒?!?br />宋 曾鞏 《上歐陽學士第二書》:“名字不列於薦書,不得比數於下士,以望主上之休光,而尚獲收齒於大賢之門。”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霍女》:“既加收齒,何必復盤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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