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后漢書·循吏傳·孟嘗》載合浦產(chǎn)珠,宰守采珠無度,珠遂徙鄰郡。孟嘗到官,革除前弊,珠遂還。后因有“珠徙珠還”之說。
⒈ 《后漢書·循吏傳·孟嘗》載 合浦 產(chǎn)珠,宰守采珠無度,珠遂徙鄰郡。 孟嘗 到官,革除前弊,珠遂還。后因有“珠徙珠還”之說。參見“合浦珠還”。
引明 宋應星 《天工開物·珠》:“凡珠生止有此數(shù),采取太頻,則其生不繼。經(jīng)數(shù)十年不采,則蚌乃安其身,繁其子孫而廣孕寶質(zhì)。所謂‘珠徙珠還’,此煞定死譜,非真有‘清官’感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