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金·元時農歷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竊謂之“放偷”。
⒈ 金 元 時農歷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竊謂之“放偷”。
引宋 文惟簡 《虜廷事實》:“虜中每至正月十六日夜,謂之放偷。俗以為常,官亦不能禁。其日夜人家若不畏謹,則衣裳、器用、鞍馬、車乘之屬為人竊去。隔三兩日間,主人知其所在,則以酒食錢物贖之,方得原物。”明 郎瑛 《七修類稿·事物五·放偷》:“金 與 元 國俗,正月十六日謂之放偷。是日,各家皆嚴備,遇偷至,則笑遣之;雖妻女、車馬、寶貨為人所竊,皆不加罪。聞今 揚州 尚然?!?/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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