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遣送;打發。
引《元典章·戶部四·官民婚》:“今后在 廣 仕宦官員,若有身故,拋下老小,聽從本處官司,依例起遣還家。”《元典章·圣政一·撫軍士》:“其臨陣而亡、被病而死者,尤當哀憫,例應存恤一年者存恤二年,應存恤半年者存恤一年,貧難單弱不能起遣者從樞密院定奪優恤。”《續資治通鑒·宋徽宗政和元年》:“至 臺 久之,人莫敢以居屋借賃者,暫館僧舍。而郡守以十月之法,每令廂巡起遣,十日輒移一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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