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辨析明白而后上奏。
引《漢書·宣帝紀》:“詔諸儒講《五經》同異,太子太傅 蕭望之 等平奏其議,上親稱制臨決焉?!?br />《南史·徐勉傳》:“雖寫以尺簡,而終闕平奏?!?br />《資治通鑒·漢章帝章和元年》:“帝以眾論難一,故但納之,不復令有司平奏。”胡三省 注:“平奏者,平其可行與否而奏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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