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向民戶征購與其應繳賦稅等額的糧食。
引《宋書·食貨志上二》“次對糴米”原注:“謂如戶當輸稅百石,則又科糴百石,故謂之對糴?!?br />《宋書·高宗紀七》:“命 利路 三都統措置營田,以其租充減免對糴之數。”
? http://www.ddb88.com 皖ICP備18026045號-4 皖公網安備 34011102001509號 聯系郵箱:i0551#vip.qq.com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