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皇帝頒發(fā)的考察官吏的條令。
⒈ 皇帝頒發(fā)的考察官吏的條令。參見“六條”。
引《漢書·百官公卿表上》:“武帝 元封 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br />唐 柳宗元 《代裴行立謝移鎮(zhèn)表》:“唯當遵守詔條,貶棄奸慝,平勻徭賦,示以義方?!?br />明 李詡 《戒庵老人漫筆·在官有疾犯皆去職》:“邑訓導 張用齋 庸 《送知縣饒公免官還鄉(xiāng)序》云:‘ 洪武 九年秋八月,有司欽奉詔條,凡在官者,其族屬有麗於法,聽其解職還鄉(xiāng)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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