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逃亡人戶及抄沒等項入籍于官府的產業。
引明 顧起元 《客座贅語·條編始末》:“初, 洪武 十八年,恩詔 應天 五府州為 興王 之地,民產免租,官產減租之半。官產者,逃絶人戶暨抄沒等項入籍於官者也?!?/span>
⒈ 公家的產業。
例如:「私自伐木,便是破壞官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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