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事無成法可循,援引舊例以行之。
引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事始二》:“行事舉例:今朝廷行事,有法所不載者,必舉例以行。然自 南朝 已始矣?!?br />清 袁枚 《隨園隨筆·行事舉例不始于南朝》:“吳虎臣 以行事舉例始於 南朝,欲用 江夷 領詹事, 王淮 引 謝琰 之例以相格。不知《周禮》士師掌獄之八成, 漢 有決事比, 魏 有停年格,皆例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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