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飯食錢。
引宋 歐陽修 《歸田錄》卷二:“每歲乾元節,醵錢飯僧,進香合以祝圣壽,謂之‘香錢’。判院官常利其餘以為餐錢?!?br />明 趙南星 《明通議大夫兵部右侍見泉魏公碑》:“至是出以相質,錙銖不爽,自酒稅贖鍰等金之外,廩給乃其餐錢,亦以為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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