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顯明的證據。
引《元典章·吏部六·司吏》:“有錢告狀者,自與粧飾,詞語虛揑,情雖理由曲而亦直。無錢告狀者,雖有情理,或與之削去緊關事意,或與之減除明白示樣,百般調弄,起滅詞訟。由是,訟庭日見繁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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