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名。祭祀朝會時,掌察百官、正儀法、糾違失。例以御史充之。
⒈ 官名。祭祀朝會時,掌察百官、正儀法、糾違失。例以御史充之。 《宋史·職官志四》:“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
引咸平 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br />宋 葉夢得 《石林燕語》卷十:“余為郎官時,嘗遇視朔過殿。有御史為巡使者,法當獨立於殿庭之南,北向,以察百官失儀?!?/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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