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定罪。
引《晉書·王濬傳》:“濬 至京都,有司奏, 濬 表既不列前后所被七詔月日,又赦后違詔不受 渾 節度,大不敬,付廷尉科罪。”唐 韓愈 《請復國子監生徒狀》:“其新補人有冒蔭者,請牒送法司科罪?!?br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二》:“某生活二人,正為欲污二人,但宜科罪,何云功罪相抵也?”
⒈ 依法定罪。
引《宋史·卷一九·徽宗本紀一》:「諸路疑獄當奏而不奏者科罪,不當奏而輒奏者勿坐,著為令?!?/span>
近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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