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寧王朱權所定樂府十五體之一。
⒈ 明 寧王 朱權 所定樂府十五體之一。
引任訥 《散曲概論》卷二:“《太和正音譜》之上卷,先列樂府十五體:‘七、騷人體,嘲笑戲謔?!创梭w名目欠妥,因其實際與楚江體絶異而名目則甚相混也。此體中之著作已多屬於俳體者,再嘲譏與譏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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