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核查。
引《元典章·兵部三·雜例》:“如提點官違期不行刷勘,或照出稽遲事件不行舉問,照依不項事理施行?!?br />《元典章·兵部三·雜例》:“總府末職府判,每季將伊司吏一名,祗侯一名,遍所屬刷勘,牒報本路,違者比依前例減一等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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