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正稅以外的各種攤派。
引清 馬建忠 《復李伯相札議中外官交涉儀式洋貨入內(nèi)地免厘稟》:“然后可截長補短,一律減至值百抽十,外加各色雜捐,似可當釐金之入?!?br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四編第三章第四節(jié):“豁免捐稅布告中規(guī)定:……免征本年和歷年積欠的田賦,免繳除供地方所用以外的雜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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