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畝為單位劃分、計算土地面積的制度。
引清 俞正燮 《癸巳存稿·畝制》:“江 南畝制又異, 徽州 平疇水田,畝積百九十步,斛水田積二百十步,高原田積二百六十步?!?br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二編第三章第二節:“周 代的井田制承襲于 商 代而有所發展,已經有了相當準確的畝制和比較完整的灌溉及道路系統,是井田制的完備的形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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