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一種買賣方式。據估定的貨物數量和商定的單價,計算總值,協議成交;成交后,即使貨物的實際數量與原估出入較大或貨物的單價有所升降,也不得再行找補。今我國某些地區尚有行之者。
引宋 莊季裕 《雞肋編》卷下:“二 浙 造酒,非用灰則不澂而易敗。故買灰官自破錢。如 衢州 歲用數千緡。凡僧寺灶灰,民皆斷撲?!?/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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