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猶笞責。
引《漢書·嚴翁歸傳》:“豪彊有論罪,輸掌畜官,使斫莝,責以員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輒笞督,極者至以鈇自剄而死。”晉 葛洪 《抱樸子·逸民》:“凡民雖復笞督之,危辱之,使追狷華,猶必不肯,乃反憂其壞俗邪。”清 劉大櫆 《潁州府通判呂君墓表》:“富者坐擁其貲,而貧民受笞督之苦,何以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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