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因公務上的過失所獲之罪。
引《宋史·真宗紀三》:“﹝ 大中祥符 四年﹞二月庚戌,詔貢舉人公罪聽贖?!?br />《明律·名例·犯罪得累減》:“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自首減,故失減,公罪遞減之類,并得累減?!?br />《清會典·刑部·刑部尚書》“凡民罹於辟者,罪有公私”原注:“內外文武官員,犯公罪,應笞一十者,罰俸一月?!?/span>
⒈ 法律上指公務上所獲得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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