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貸給。
引宋 司馬光 《奏為乞不將米折青苗錢狀》:“今將陳色白米,每斗細作見錢七十五文,若折計作小麥價錢支俵,每斗四十文,共折計得小麥一斗八升七合半?!?br />宋 蘇轍 《論蜀茶五害狀》:“假令米石八百錢,即作一貫支俵,仍勒出息二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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