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寬大與嚴厲。
引《宋史·汪大猷傳》:“今所議六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財,惟再犯者死,可謂寬嚴適中?!?br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十一:“且亦可見 世宗皇帝 之整飭紀綱,陶育臣庶,固自寬嚴交劑,不徒恃圣明綜核之長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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