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訴辨”。
⒉ 申訴并辯白。
⒈ 亦作“訴辨”。申訴并辯白。
引《紅樓夢》第八六回:“生兄在禁,具呈訴辯,有干例禁;生念手足,冒死代呈。”《清史稿·文苑傳一·錢謙益》:“鳳陽 巡撫 陳之龍 獲 黃毓祺,謙益 坐與交通,詔總督 馬國柱 逮訊。 謙益 訴辨, 國柱 遂以 謙益、毓祺 素非相識定讞?!?br />《新華月報》1952年第9期:“在法庭上以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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