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發給。
引《元典章·戶部八·江南諸色課程》:“先行從實抄寫,數目亦依號附歷給發,標寫某物該稅鈔若干?!?br />明 唐順之 《條陳海防經略事疏》:“有司自以不與軍事之罰,往往視為不干己事,始則催徵不力,繼則給發不時,失誤軍機,多由於此。”清 孔尚任 《桃花扇·哭主》:“今日 九江 督撫 袁繼咸 老爺,又解糧三十船,親來給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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